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保障研究

作者:作者系中共三门峡市委编辑时间:2023-12-12 11:03浏览次数: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保障研究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老龄化的问题也越来越严峻。面对人口老龄化这个世界性难题,“十四五规划”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对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宏观布局。党的二十大再次提出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养老问题的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必须要有法治作为保障。在我国目前养老事业运行,养老产业转型升级,老年人权益的保护,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一、养老服务相关概念与理论综述
     (一)养老服务概述

       1、养老服务的概念。学界认为养老服务是特定主体向老年人提供所需要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内容的统称。有学者指出养老服务是“一切有利于老年人更好生活的正式、非正式的为老服务”。
       2、养老服务体系的概念。养老服务体系是指老年人在生活中获得的全方位服务支持的系统[①]。在我国不同时期养老服务体系的内涵是不同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规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②]。2017 年《“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之后,我国政府将养老服务体系界定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养老服务模式的整合方面,以此保障和满足老年人最重要的需求。
    (二)养老权的权利属性以及产生的法理基础
       1、公民养老权的概念及权利属性
       公民养老权依据宪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第44条是狭义上的公民养老权概念,即指企事业组织和国家机关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是广义上的公民养老权,即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③]。本文认为公民养老权是指公民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界限,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有权享有家庭的赡养和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养老权的权利属性体现在:一是养老权即法定权。在我国,公民养老权被宪法所确认和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以及社会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还有公民养老权作为法律权利被写入《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中,基本的养老权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养老权这种“应有权利”转化为了“法定权利”;二是养老权即生存权。生存权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国家保障维持、延续其生命以及安全和最低生活需要的权利。生存是人类第一基本需要,生存权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和行使的基础。养老权是人的生存权的重要体现。老年人大多年老体弱、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老年人养老权对于老年人的生存意义重大;三是养老权即社会权。社会权是指可以向国家、社会主张给予物质帮助、工作机会等保障的权利。养老权使老年人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都充分发挥作用,获取基本生活条件,满足生存、生活、工作等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1. 公民养老权的法理基础
       一是公民养老权具有社会安全价值。老年人不管是在生理上还是身体健康和心理承受能力方面都不能同年轻人相比。特别是当老年人口增速较快,社会供给不足时,老年人的权利保障难度更大,权利的失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公民养老权能让老年人获得基本的生存发展条件,继续拥有独立生活的的能力,有利于秩序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二是公民养老权具有社会整体利益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是指在某一特定空间区域内,所有的个人与组织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老年人是社会中的一部分,养老权使老年人有权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医疗等方面的帮助,这本身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三是公民养老权具有社会公正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在现代社会中,必须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与人格尊严,才能维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老年人群体已经成为生理性弱势群体,但是也应当具有同样的尊严、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养老权对老年人生存、健康和尊严依法给予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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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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