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汲养中国式现代化 遵循司法规律推进公益诉

作者:胡爱国编辑时间:2024-01-29 17:20浏览次数:

  
根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汲养中国式现代化
遵循司法规律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现代化
 
胡爱国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是党和人民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历史征程中,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要自觉融入现代化的洪流之中,不断实现监督理念、监督动力、监督效率、监督效果的现代化,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文结合中国现代化的特征、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特质和公益诉讼检察的实践展开论述,寄望于进一步捋清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现代化的路径。
  一、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现代化要根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融合社会治理制度优势
  检察事业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的有机组成,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事业的重要内容。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现代化要根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融合社会治理制度优势。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围绕服务大局
公益诉讼发挥治理效能的根本逻辑就是党领导下统筹协同、综合发力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保障,也是解决监督面临问题的方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诉讼的制度价值,为服务大局提供检察处方,当好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法治参谋助手。
  (二)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人民性是检察公益诉讼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也是检察公益诉讼目标追求和行动指南。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始终铭记公益诉讼监督为了群众,始终坚持公益诉讼监督依靠群众。从法定“4+9”领域,到不断拓展的新领域,必须紧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中的公益损害多发领域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保护群众参与公益保护的热情和积极性,发动群众提供公益问题线索,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公益保护结果的重要参考,不断增强人民在公益诉讼监督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期三年的专项监督,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关注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食药安全、公共交通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等办理了一大批案件,收到很好效果,在公益诉讼监督中把“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三)坚持多元协同,追求“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定途径和方式之一,也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方式之一。既然不是唯一,那么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把公益诉讼监督放置于社会治理的大环境中考量,去推进。公益保护具有系统性,不能孤军奋进,要与其他社会治理制度协调共进。多元协同首先是检察机关内部协同,做好“刑事+公益”“民事+公益”“行政+公益”“控申+公益”等工作,首先耕耘好在法律监督中履行公益监督的责任田。还要尊重发挥行政机关公益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千方百计发挥主体作用。检察机关推进的“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田长+检察长”等机制,都是很好的公益保护机制探索。在这方面还有广阔的空间,比如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抓基础、明责任是其鲜明特征,对食药安全、生产安全、公共交通安全、社区消防安全等公益保护问题,可以尝试在城镇推进“网格长+检察长”,促进系统治理。
  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现代化当以发展理念为灵魂,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特征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四大业务”之一,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历史重任,其现代化逻辑必然要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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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责任编校   李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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