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思考和实践

作者:课题主持人:丁应晓编辑时间:2019-07-08 17:43浏览次数: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思考和实践
 
 
 
    课题主持人:丁应晓
    课题组成员:周利平 刘俞琳 赵晓波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思考和实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转变的重大举措,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充分体现,也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经过三年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实践,取得显著的成绩,但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更准确“四种形态”的要求,创新方式方法,建立长效机制,是当前需要急迫解决的课题。
       一、“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完整地提出“四种形态”,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将“四种形态”定性表述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写入党章。
       “四种形态”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层层递进,构成了监督执纪完整的一个体系。
       第一种形态,重在平时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开展批评教育,让党员干部认识到自身不足和问题,及时发现改正,使党员干部不容易犯小错;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党组织及时提醒,对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让思想行为能及时得以匡正和校准,将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即使犯了小错,可以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
       第二种形态,是针对一般违纪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同时,配之以组织处理,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触犯纪律就要立即处理,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促党员干部及时知耻知止。
       第三种形态,是针对严重违纪问题,通过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等及时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放任自流,防止党员犯罪,发挥惩戒功能。
       第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要立案审查,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清理门户,清除害群之马,净化党员队伍。重在利剑高悬、形成震慑。
       二、“四种形态”的实践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1、“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四种形态”覆盖了党员干部所有可能违纪违规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间的边界缝隙,既注重抓早抓小,看好日常表现,以轻处分和组织柔性处理,“管住大多数”;又盯住腐败行为,强调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注重“惩处极少数”,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治本和治标的统一。用严于法律的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的日常行为,对违纪问题无论情节多么轻微、涉及金额多么小,都要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更严了,彰显新一届党中央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政治态度。
       2、“四种形态”是为监督执纪提供了遵循。“四种形态”揭示了违纪行为发展的一般规律,描画了从违纪到违法的梯度轨迹,并针对每一阶段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处置原则。按照“四种形态”的内在逻辑,严格区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精准诊疗,对症下药,保证运用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人员的错责程度相适应、相匹配,从而让纪律处分更加恰如其分,不断提高监督执纪“精准度”。“四种形态”是一个对违纪行为逐级设防的过程,由轻到重、层层设防、步步趋严,立足于“救”,着力于“治”,着眼于“防”,辅之以“惩”,是当前执纪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
       3、“四种形态”实现了执纪理念转变。“四种形态”注重日常、防微杜渐,大量的问题通过红脸出汗解决,让违纪问题止于破纪之初,把监督执纪的底线由主要是触犯法律前移至违反纪律,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同时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完成纪法既相互分开又相互衔接的法纪观塑造,既体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党员的关心爱护,使纪律严肃无情的刚性和关心爱护的温情并存。
       4、“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四种形态”针对不同情节对症下药,抓早抓小是为了救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柔性措施,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殷殷关怀;党纪处分的本意,不是要打垮一个党员,而是要把他拉回正确的轨道,避免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于“严管”之中体现“厚爱”。
       三、“四种形态”的实践探索
       “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监督执纪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
       (一)“四种形态”各有侧重
       1、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实践第一种形态。以民主生活会、谈话函询了结、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教育、批评教育等为载体,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2、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实践第二种形态。正确运用第二种形态,对情节较轻的违纪问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置,实现动辄则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露头就打”,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
       3、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践第三种形态。把握“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范畴,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开除为抓手,严肃处置严重违纪行为,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给政策、给出路。
       4、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实践第四种形态。坚持零容忍严厉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坚决维护党的肌体健康。依纪依法严惩腐败,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查处“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着力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倒逼前三种形态的有效落实。
       (二)职能部门分工基本明确
       从实践层面看,第一种形态主要以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为主,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掌握得透,把握得准,便于操作;党员干部的管理也是党委的主责,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开展批评、谈心、谈话等活动,党委做起来更得心应手。第二、三种形态基本属于纪检机关的常规工作,涉及组织处理,有组织部门参与。第四种形态,涉及到严重违纪违法,需要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司法机关协作完成。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已成为纪检监察工作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举措。从近现年中纪委和各地统计的数据来看,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比例逐季度在增长,第四种形态的运用比例呈下降趋势,说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充分运用批评教育、谈话等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和纪律观念,“四种形态”的运用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防微杜渐功能,腐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四、践行“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运用“四种形态”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少数党组织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的工作职责,错将“把纪律挺在前面”视为把纪委挺在前面,没有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作为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的分内之事,存在喊在党委、干在纪委的现象。
  2、落实不到位。一些党组织有的重业务,轻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管理松散,四种形态运用还没有贯穿到党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不能及时主动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醒纠正不及时。
  3、问责不严格。针对存在问题,以常规的教育替代第一种形态的处置,忽视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限期整改等方式的综合运用;有的谈话函询流于形式,事前准备不充分,谈话针对性不强,把谈话变成聊天、拉家常或纯粹的工作交流,事后督促检查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没有起到“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的效果;有的民主生活会“一团和气”,开展批评点不到要害、戳不到痛处,对工作方式方法提出的意见多,有针对性地谈个人作风和问题的少;存在从轻处理的倾向性思想,以批评教育代替纪律处分,即使开展了问责工作,还仅限于写检查、通报批评,通报问题避重就轻,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意强化第一种形态的保护作用,甚至把应当使用后三种形态处置的情形使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削弱了纪律惩戒效果。
  4、不敢亮家丑。有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出于顾及单位所谓的荣誉和“面子”,不敢或不愿“亮家丑”,甚至对轻微违纪行为隐瞒不报,造成问题线索流失。
  (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方面的问题
  1、操作标准把握有难度。尽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四种形态”作了原则性规定,一些地方结合实际出台了运用“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但标准和适用情形还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和固化的工作流程,遇到具体问题线索处置时感到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尺度不好把握,影响对定性量纪的准确把握,导致一些地方运用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较大,适用纪律处分畸轻畸重,从而影响案件质量。有的小错重处,把纪律处分当成包治百病的“神药”,对党员轻微违纪问题一律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甚至有的将不应立案的予以立案,削弱纪律处分的权威性。有的大错轻处。有的地方以诫勉谈话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对党纪处分运用得多,而降职、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手段运用得少。个别党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后没有及时给予党纪处分。
  2、办大案要案思维。由于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少数同志仍然存在“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仍然对查办大案要案情有独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执纪不够,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认为是小问题,不够重视,存在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再去处置的意识;为追求案件数量,在形态转化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突出表现在对部分问题线索的处置上,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却人为“拔高”为适用第二种形态给予纪律处分。
  3、好人主义。极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原则性不强,在人情等因素的驱动下,利用审查调查中“四种形态”运用的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问题,使“四种形态”运用成效大打折扣。
  (三)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
  “四种形态”的运用涉及各个方面,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目前一些地方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委监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健全完善“四种形态”协作联动机制上存在责任边界不清、任务不明现象,尚未形成工作合力,导致工作出现漏洞或者大家都抓都管的情况。
  1、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充分。“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要由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实践中,一些党委责任意识淡薄,将监督管理工作都扔给纪委,自己当“甩手掌柜”。
  2、派驻机构管理存在偏松偏软现象。有的参与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会议不提建议,有的立项监督问题导向不强,有的正风肃纪不愿深查细纠。
  3、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纪委开展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处理结果不向组织部门通报,而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中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情况有时也不向纪委通报;司法机关判决结果,不及时反馈到纪委,易造成党纪处分滞后。
  五、实践“四种形态”的建议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压实主体责任
  党委肩负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责,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体现着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态度,能否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考校着各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是否坚强有力,检验着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党性、思想政治水平和担当精神。党委就要把立足点转移到抓纪律上来,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纪法“牛鞭子”管好党员干部,就是抓住了管党治党的“牛鼻子”,敢于负责担当、敢于正确斗争、敢于指出问题,严密监控廉政风险点,对领导干部的“8小时外”和“朋友圈”亦不放松,真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党委书记要作为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监督干部健康成长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党委书记及其一班人就得眼睛里有“事儿”,发现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要找他谈谈话、提醒两句,对问题有个明确的态度和要求,问题严重的或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防止小病拖成大病。
  (二)落实好监督责任
  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找准自身职责定位,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四种形态”要求。
  1、转变监督执纪理念。纪检机关要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纠正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正风肃纪更是成绩”的政绩观,切实回归党章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既盯住少数“烂树”,又放眼整个“森林”,针对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四种形态”从严治党,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3、转变监督方式。一是动态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各单位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日常工作;分层级与各单位领导干部深入谈心,与党员群众广泛接触,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在此基础上梳理应当重点关注的现象、问题、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全面梳理问题线索,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问题线索处置五类处置方式,逐一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不贪大弃小,不搁置线索。二是经常开展各类谈话提醒。对党员干部随时随地作出提醒,特别要对新任职的干部、临近退休的干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长的干部、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低的干部等值得关注的对象和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要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对经核查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三是合理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经研判属于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的,尽量采用谈话函询的方式,要求被反映人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对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谈话函询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的规定程序来开展,并与其他处置方式综合运用。对经核查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立案审查条件的坚决立案,从重处理并予以通报。四是严肃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严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违反“四风”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六大纪律的问题。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大问责力度,把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问责,并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3、强化精准执纪。在线索处置环节,要以“六项纪律”为准绳,以“四种形态”为依据,按照四类标准,对所有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问题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在审查调查环节,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快查快结。在执纪审理环节,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以及“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审视审查调查人员是否正确运用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衡量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四种形态”的运用是否恰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分类施策的原则,综合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态度、表现等因素,对符合党纪处分条例和刑法等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形的,以及具有相应酌定情形的,精准量纪。
  (三)综合运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割裂开来,要综合运用,才能发挥更大的效力。
  1、抓早抓小管平常,用好第一种形态
  管党治党要体现在平时,“四种形态”要求执纪监督必须从小处抓起、从日常管起,既要全覆盖,也要全天候,还要全过程,面向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管住思想、工作、生活、家庭、交往的各方面、各阶段,使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时刻处于纪律的约束中,这是第一种形态的重点。
  一是立足“早”。教育在先、防范在先、警示在先,提早抓、主动抓效果更好。如果平时不抓、不打基础,不常敲警钟,不让干部绷紧廉洁自律的弦,那就会埋下隐患;如果看到苗头了、发现问题倾向了,还不出手施治,那就会“养痈遗患”,一些本可以得到挽救的同志就可能病入膏肓,最终沦落为“阶下囚”。
  二是突出抓小。祸患常起于忽微,干部“破规”违纪往往是从一包烟、一顿饭、一瓶酒等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开始的。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从小事小节抓起、从一点一滴抓起,对党员干部的问题发现在早、处理在小,特别是对那些在遵守党纪党规方面出现的苗头和倾向问题,经常做“咬耳朵、扯袖子”的工作,该批评教育的严肃批评教育,该约谈警告的及时约谈警告,该函询诫勉的依规函询诫勉,警示和提醒一些干部悬崖勒马、回头是岸,通过这些方式,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常态化。
  三是注重“常”。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动态掌握和分析研判其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用好“三会一课”等载体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运用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小问题”严批评、多敲打、勤提醒,将“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组织生活中,推动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实起来。
  2、党纪处分不怜悯,用好第二三种形态
  批评教育成为管党治党重构政治生态的常态化工作,并不是对违纪视而不见或者“从轻发落”。恰恰相反,对各类程度较轻的违纪行为要敢于亮剑,对问题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用铁的纪律整治各种违纪行为,有多少就处理多少,提高纪律执行力,维护纪律严肃性,确保纪律始终是带电的“高压线”。要坚决防止把严重违法问题“大事化小”,仅做违纪处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更不能只“咬耳扯袖”而不查处。在第二、第三种形态运用上,精准把握纪律与法律的界限,纪律处分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匹配,防止违纪发展成为严重违法犯罪。
  3、法律处置不手软,用好第四种形态
  “法律处置”是“四种形态”中的极极少数,但绝不是躲在三道“护身符”后的网开一面。对“少数”、“极极少数”等几类严重违纪行为要施以重拳,只要违法就应该受到法律处置,不允许“法外开恩”。在第四种形态运用上,精准把握纪律和法律的准绳,依法处置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法纪的震慑作用。
  (四)健全沟通协作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抓好线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推动“四种形态”落细落实合力。
  1、细化责任体系,厘清责任界线。细化落实“四种形态”内容,抓好责任分解,明确党委、纪委和职能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任务和要求,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健全责任体系,重点突出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抓好责任链条的细化分工和向下延伸,形成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闭环效应。同时,加大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追责力度,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
  2、强化协作配合,优化执纪环境。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严格执纪与严格执法有效衔接起来,既确保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得到严肃处理,也确保其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体现党纪国法的权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及时通报重要问题线索、移送案件资料,反馈执纪执法情况,为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提供线索保障。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健全完善“四种形态”相关制度。研究制定与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相适应,与实践“四种形态”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工作措施,将“四种形态”要求贯穿到干部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切实解决难以操作的问题。进一步探索建立“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运用的相关制度,对每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运用程序、实施部门、实施效果、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用“四种形态”的情形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转化进行明确界定,使各职能部门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上履责有依、追责有据,以便于操作,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2、制定实践“四种形态”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各级党组织落实“四种形态”和“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细化目标内容和工作措施,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
  3、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情形、方式,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实践“四种形态”不力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问责倒逼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六)处理好三个关系
  1、防止“宽”“松”“软”与建立“容错机制”的关系。在严格的纪律规矩面前,有些干部担心干事就会“出事”,宁愿不干事、不担当。面对这种情况,应建立“容错机制”,促进“为官有为”“为官敢为”。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关键要看其出发点是为了推动改革发展还是为了谋取私利,在宽容无意过失的同时坚决打击徇私枉法、“为官不为”。
  2、处理好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的关系。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出发点是为了“救人”而非“治人”。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搞无原则的妥协;也不能一律从严从重、顶格处理,搞无分别惩治。要精准量纪量法,做到有什么问题就查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就查清什么问题、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确保从实体到程序、从结果到过程,都经得起纪律和法律的检验;另一方面,要把握政策策略,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依纪依法、精准妥当作出处置。对违纪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及时挽救、体现关怀;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立案审查、从重处理,做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3、处理好预防和惩治的关系。要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就在把功夫下在平时,加强预防,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持之以恒、滴水穿石地采取以案示警、廉洁谈话、廉洁党课等多种形式,抓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常打“预防针”,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坚守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决不逾越党纪党规这个“底线”。同时,对那些有轻微违纪行为、经教育后可改正者,通过多种方式予以提醒警告;对那些有违纪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律惩处者,用党纪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令其痛改前非,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要立案审查,在该出手时就出手,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切实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并且越往后越严,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高悬利剑,及时查处严重腐败问题,通过“刮骨疗毒”的方式,坚决有力地将附着在党的肌体上的毒瘤铲除掉,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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