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纪律 讲规矩 全面从严治党(三)

作者:xxyd编辑时间:2015-12-04 15:56浏览次数: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主要内容

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廉洁自律准则》的主要内容。新准则跟老准则相比,老准则是四个部分,新准则就不分四个部分了;老准则是十八条,新准则变成了八条,减少了十条;老准则是3600字,新准则只有281个字,大大压缩。

从结构上来划分,新准则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导语部分。该部分主要是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高尚情操这四个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上,体现了这次修订的目的和宗旨。第二,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第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

如果从内容上来分的话就是“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

所谓“四个必须”,第一个“必须”就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第二个“必须”是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第三个“必须”是必须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第四个“必须”是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八条规范”中有四条说的是党员,四条说的是干部。党员的四条内容分别是,第一,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这四条实际上是围绕着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这四个关系,提出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廉洁自律的规范。另外四条内容,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着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规范。

所以,新准则与老准则相对比,主要的特点就是,第一,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廉洁自律无关的其它条文。第二,坚持正面倡导,将“八个禁止”“52个不准”等负面清单的内容转移到条例里面去了。第三,将适用的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从严要求干部,而且要从严要求党员。第四,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第五,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所以,这两部党内法规的此次修订,改动最大的就是准则,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都有非常大的变化。与老准则相比,新准则才281个字,原来老准则是3600字,所以新准则更加好记、好懂。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下面,我讲一下《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老条例是三编,新条例也是三编;老条例是十五章,新条例是十一章;老条例是178条,新条例是133条,减少了40多条;老条例是24000字,新条例是17000字,修改幅度也是很大的。

《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在第一编和第二编,第三编是附则,内容比较简单。我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第一编和第二编。

第一编是总则,一共有五章。其中,第一章主要是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做出规定。突出强化了党章意识,要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第二章主要对违纪的概念、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其影响做出规定。比如,老条例的内容是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准提拔,新条例就把这个影响期拉长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改为一年半。而且增加了一项内容,就是各级党代表,如果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处分,那么将终止代表资格。第三章主要是对纪律处分运用的规则进行规定。第四章是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做出规定。比如,过去有的党员被抓了,但是在没有被判决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过去的老条例是没有规定的,而这次新条例就规定,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被终止,这样就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第五章就是对预备党员违纪、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做出规定。比如,做出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之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完,不能像过去那样继续领工资。

总则中的五章,主要回答的就是纪律处分的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违纪的概念、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其影响,还有如何运用纪律处分的规则等等。这是第一编。

内容比较多的是第二编。在老条例中,纪律处分条例一共规定了十种类型的违纪行为,新条例把原来的十种整合为六种,分别归纳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下面我对这六类情况分别做一点介绍。

第一类,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新条例中的第六章,主要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这一章,新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新条例一共概括为7种。

第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的行为。比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有其它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新条例中还加了一条,就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我在微信当中看到有人提出一个问题,说中央的这一条规定,是不是以后就不让人讲话了?是不是就会妨碍党内民主?所以,对于这一条内容,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首先,什么叫妄议?妄议显然是没有根据、没有事实地议论。按照党章的规定,在党内,我们是有权力来进行有根据、有事实的批评的,包括对最高领导。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力,就是有根据、有事实地在党内开展批评。显然,妄议不是有根据、有事实的。其次,这一条内容强调的是什么?是大政方针,不包括任何一项具体工作。我想,大家会有疑问、有意见,但更多的是在具体问题、具体工作上。最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两句话是连在一起的。如果你在党内、在合法的会议上,有事实、有根据地开展批评,是受到党章保护的。所以大家注意到“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句话,就不会出现前面所讲的——有人认为这是不是限制大家说话,是不是会妨碍党内民主的问题。危害党的言论的行为还包括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等,甚至包括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私自携带这方面内容的宣传品出入境。

第二,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包括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大政方针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除此以外,新条例中还增加了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包括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这都是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

第三,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行为。这里面还包括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第四,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这也是新条例增加的内容,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检举揭发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

第六,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坏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

第七,违反政治规矩的行为。这一条内容也是新加上的。新条例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包括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属于违反政治规矩的行为。

以上是第六章的内容,主要是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共七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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