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党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xzgl编辑时间:2023-12-04 15:12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能力,为我校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根据河南省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工作原则
(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二)客观、公正。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形式,对申报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民主评议。坚持民主程序、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四)独立评审、责权统一。评委会在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委会、专业(学科)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分别对评审结果负责。
二、组建评委会
(一)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职在岗,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是本学科领域社会和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9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13人。担任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员,须在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三)评委会和专业(学科)组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参加抽取评委会和专业(学科)组人员的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人员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评委会表决期间缺席的评委或正、副主任委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事后补票。
(五)评委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评委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得连续超过3次。
三、评审标准
我校教师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标准参照《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教师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附件3)执行。
我校教师高级职称及其他系列职称评审标准参照省里相关职称政策执行。
四、岗位设置
(一)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图书、会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按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和党校实际情况执行。
五、专业技术岗位情况
我校总编制100人,其中事业编制数55人。截止2023年11月,我校现有职工76人,专业技术人数41人。副高职称15人,中级职称18人,初级职称5人。按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设置正高级1人,正高级空岗1个;副高级17人,副高级空岗2人;中级23人,中级空岗5个。
六、建立任期考核机制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职务及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完成聘任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要求的实绩。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通过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作为今后晋职、晋级、续聘、低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激励和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尽职尽责,努力工作。
七、评审方法和程序
评议、评审会议等环节。
(一)召开评委会成立大会。由评委会主任宣读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名单。
(二)开展评审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和学科(专业)组成员学习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有关职称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讨论需要明确和统一认识的有关问题。
(三)同行评议。
1、同行评议工作由评委会的专业(学科)组负责,专业(学科)分组可以相近学科分为一组,一般由3人以上组成,设组长1人或组长、副组长各1人。未设专业(学科)组的,将评委会委员划分为若干同行评议组进行。
2、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复查送交的评审材料,看评审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有效,是否与《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职称评审办法内容一致。对有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3、专业(学科)组成员集中审阅评审材料。每个申报人的材料须由3名同行专家审阅,1人主审,2人辅审。主审、辅审要认真、负责地审阅申报人的全部评审材料。送审论文须由两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
4、综合评议。
(1)主审人向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成员逐一介绍申报人的详细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到会专家充分讨论、评议,根据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及业务成绩等,综合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衡量是否符合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
(2)专业(学科)组对每个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半数(含),可推荐到评委会评审。专业(学科)组评议未通过人员要说明具体的不推荐原因。
(3)主审人根据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写出评语,作为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的评审意见,记入《评审表》的“专家评议组意见”栏内。
(4)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将同行评议的基本情况、投票表决结果(含通过、未通过情况及一些专项问题议定意见等),形成书面意见,准备向评委会汇报。
(四)组织评审。
1、召开评审会议。
(1)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组长向评审会议汇报同行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含不予推荐人员和有争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宣读答辩或考试结果、专业(学科)组评语及表决结果、回答评委的质疑,必要时展示有争议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2)评委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条件独立思考,做出自己的评价意见。对申报人要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不徇私情,既不迁就照顾,也不压制刁难。
(3)评委会在听取专业(学科)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重点把握标准条件是否宽严适度,纵横比较是否基本平衡,评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前,主任委员提名或民主推荐2-3名监票人。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可进行投票表决。划票后当场计票,计票经复查无误后,进行结果确认。凡赞成票达到与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
(4)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由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2、办理有关手续。将表决结果填入《评审表》的“评委会评审意见”栏内,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填写评审日期、加盖评委会公章。
3、总结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组织评委进行评审工作总结。
八、评审工作纪律
(一)评委会必须在规定的评审级别、专业和范围内开展工作。凡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评审工作应全封闭进行。评委和学科(专业)组成员在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严禁和评审对象联系,严禁私自接受未经审查批准的评审材料。
(三)评委会要创造浓厚的民主气氛,充分尊重每个评委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施加影响。对操纵、暗示评委会委员、专业(学科)组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授意者及有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评委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要讲团结、讲大局,恪守职业道德,避免不健康的人为因素影响评审结果。要避免个人成见、门户之见,不搞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不以个人好恶和感情取人。
(五)评委会成员、专业(学科)组成员及评委会工作人员为评审本人的亲属时,一律实行回避。
(六)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必须积极负责地承担安排的评审任务,按要求对审核的材料进行签名,按时出席评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者,要予以调整。
(七)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在年度任期内不得向他人透露其委员或成员身份,不得向外泄露其他专家的有关情况;严禁传播和泄漏答辩、考试、评议结果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的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述内容的咨询。
(八)专业(学科)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办事,如实记录评审意见,完善有关手续。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九、公示和备案
(一)公示。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步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二)备案。评审会议结束后,我校按照管理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将职称评审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纳入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十、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六公开”制度,接受监督与投诉
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六公开”制度:坚持职称政策、申报计划、推荐评审标准、推荐程序、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六公开”,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评委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对违反评审纪律或有关规定的评委或专业(学科)组成员,取消其评委或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单位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职称评审工作,并负责接受和处理职称评审工作的各类投诉。
十一、有关要求
(一)做好有关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主要包括评审会议记录(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情况,并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等原始资料。
(二)评审结果经审批正式下发任职文件后,要及时通知有关呈报单位限时清退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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