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日

作者:xzgl编辑时间:2019-07-08 10:41浏览次数:

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重慢病”)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重慢病改革实际,决定实施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申请门诊重慢病鉴定,可随时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符合相关规定的,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三门峡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表》(附件1)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次月起享受门诊重慢病待遇。 
二、市直承担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三门峡市中医院、黄河三门峡医院、三门峡市康复医院和义马市人民医院。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原则上应选择辖区内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工作。 
三、承担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临床经验丰富、医德高尚、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保服务医师,填写《三门峡市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医师登记表》(附件2),报属地经办机构备案,负责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工作具体实施。 
四、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担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及鉴定医师名单。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管理,完善日常鉴定服务行为内部监督机制,开通日常鉴定门诊挂号绿色通道,健全日常鉴定档案资料管理,设立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实施后,参保人员仍可选择按照三人社医疗〔2018〕1号规定申报门诊重慢病鉴定。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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