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保护类检察监督探析

作者:赵 丹编辑时间:2023-04-23 10:44浏览次数:

环境资源保护类检察监督探析
 
赵   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从思想、法律、体制、组织、作风上全面发力,加强顶层设计,从“国之大者”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司法公平公正、促进有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应在环境资源保护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力度,解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环境突出问题,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一、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能定位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建设,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世界、全社会每个人的共同参与,每个人都是生态文明的创建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深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思想性、时代性、公益性、系统性特征,对于在更高起点上发挥检察制度效能,在更高质量上推进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监督活动,在推进生态环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重点领域是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各项检察监督职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是通过预防和打击涉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维护国家生态环境法制秩序;二是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建立线索移送制度;四是对于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达到修复生态环境、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等。此外,还可通过立案监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二、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作用是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及职责的应有之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占据此类案件的绝大多数。2020年至2022年,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2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8件,行政公益诉讼占比达78.9%。
  (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检察的本质是助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当好党委的法治参谋,在实际工作中,更容易得到理解、信任和支持。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虽分工不同,但工作目标、追求效果是一致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获得的案件线索,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统筹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整改落实,对于疑难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做好跟进调查及回头看,切实将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实现保护公益效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同时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践中,绝大多数问题可通过诉前程序予以解决,这也是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独特优势。因此,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中,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以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为主要手段,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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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责任编校   吕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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