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防范化解科技创新风险

作者:许 涌编辑时间:2023-04-23 10:46浏览次数:

用法治力量防范化解科技创新风险

许   涌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与推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总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全面依法治国。
  一、法治是科技创新的保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健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法治在激发创新活力、完善科技体制机制、保护创新成果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法治的坚实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明确要求,提出加快完善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对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作出系列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呼唤立法先行
  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产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的同时,也出现垄断、无序竞争、监管缺位等问题,既阻碍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又妨碍产业跨越升级。新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需要运用法治思维为新产业、新模式创造机会、提供制度驱动力,也需要通过法治方式为新产业、新模式设立底线,确立监管规则。立法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创新实践需要,加强重要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聚焦产业跨越升级。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用好立法权,探索合理的规范制度体系,激发产业创造活力,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构建全社会科技创新环境亟需高效能执法监管
  构建全社会科技创新环境需要生产要素向创新领域流动,为科技创新提供物质基础;构建全社会科技创新环境需要实现科技成果产权明晰,保护科研人员的正常权益,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资源流向科技创新领域、保护科技成果产权需要行政机关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措施,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解决科研人员创新的后顾之忧。要通过完善执法的流程与标准,提高执法效能,推动行政执法的标准化、流程化、体系化建设,提升保障科技创新的执法效果,为科技创新撑起法治“保护伞”。
  (三)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化解创新风险,亟待司法保障及服务
  科技创新成果往往需要借助融资才能实现迅速落地应用。融资常常伴随风险,带来科技成果产权归属问题和成果收益转化问题。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和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侵犯科研人员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通过法治方式,归集并建立高标准信用体系,将信用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化解科技创新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纠纷。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先后完成修订并正式实施。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一千二百六十项条文中,广泛涉及了知识产权、数据保护、技术合同、虚拟财产、信息安全、人工智能和基因技术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法律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市场机制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制度规则,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通过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法治生态环境,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这些法律法规配套衔接、一脉相承,总结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改革经验,着力解决阻挠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实中的体制机制问题,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二、法治是科技创新的生命线,健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 “双轮驱动”体制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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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责任编校 黄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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