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分析

作者:韩金涛 曾庆果编辑时间:2022-10-24 16:53浏览次数:

粮食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分析
——以150起案件为样本
韩金涛  曾庆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悠悠万事,吃饭为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来讲,保障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但是,极少数粮食系统单位企业的党员干部堕落为靠粮吃粮的“硕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国家损失,影响粮食安全。本文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粮食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为样本,对基层粮食系统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和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为粮食领域治理提供一些参考。
  一、基本情况
  笔者以关键词的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高级检索选取了2018年以来判决的150起粮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共涉及195人。从单位和职务看,涉及国有粮食企业以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其中一把手104人,多为基层粮站以及粮食储备库负责人。从罪名看,主要集中在贪污罪68人、受贿罪62人、挪用公款罪46人、滥用职权罪26人、玩忽职守罪12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10人、私分国有资产罪6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4人。从罪数看,涉及1个罪名的77起,2个以上罪名的73起,罪数最多的涉及4个罪名。从刑期看,无罪2人,拘役1人,有期徒刑192人(其中缓刑51人,十年以上13人,刑期最长的为18年)。从犯罪发生的环节看,主要集中在粮食收购、储存、轮换等关键环节以及粮仓工程建设、职务提拔等重要点位。
      二、主要表现及特点
      (一)收购环节利用“转圈粮”等方式牟利
在150起案件中,有61起案件(占比41%)涉及利用收购环节牟取私利。一是从粮食收购来源看,个别粮食系统工作人员通过虚构销售、买陈抵新等手段,利用“转圈粮”的方式套取收购费用。二是从粮食收购数量看,通过少收多报、虚增粮食重量等方式骗取和挪用粮食收购资金。三是从粮食收购价格看,通过采取压低收购等级和价格,按照低等级的价格付款,再按照高等级价格入库的方式赚取差价,严重损害农户的利益。如罗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中,罗某采取低价购入,高价做账的方式与他人将差价38200元占为己有。四是从粮食收购的质量看,通过虚报粮食质量定级等方式,牟取私利。如孙某某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中,在粮食收购时利用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的便利,收受8.3万元,将有霉变超标的粮食变为合格的粮食。五是从粮食收购方式看,通过“暗箱操作”,收受贿赂。有的主动向售粮人索取贿赂,如李某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中,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节约运输、装卸成本为由,先后索贿59万元。有的按照收购数量收取回扣,如刘某受贿一案中,刘某要求按照每吨20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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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韩金涛系三门峡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曾庆果系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
(责任编校 黄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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