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司法警察统一管理、派遣使用问题的探讨

作者: 王树祥编辑时间:2023-01-03 15:30浏览次数: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司法警察统一管理、派遣使用问题的探讨
 
王树祥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一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武装力量,属于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它的职权范围是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检察机关法定成员的司法警察队伍如何适应新形势,树立新理念,展现新作为,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确保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是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管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的晋升、职级套改由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决定,这种管理状况导致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名存实亡,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二)司法警察机构设置不规范
  市县两级院司法警察机构设置不统一,级别配置不规范,市县两级院司法警察有的挂牌在办公室,有的挂牌在政治处,司法警察职责不明确,管理不规范,导致警令不畅。
  (三)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
  编队未集中,集中未归队,上级检查时集中,上级不检查时分散,能用的管不住,管住的用不上,“空壳”式管理流于形式。一是法警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管理,这种模式普遍存在于人员缺编的基层院。二是名义上编队管理,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与法警队双重管理。三是只有法警队长1人编队管理,其余法警分散在各个业务部室。如三门峡市的灵宝市院、卢氏县院、义马市院法警队只有大队长1人。
  (四)司法警察履职能力弱化
  1.司法警察整体素质偏低。三门峡市检察机关有42名法警,50岁以上 15名,40-50岁20名,30-40岁7 名,30岁以下无。从以上数据看,法警队伍中有一些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及体能不适合法警工作的老同志,在警用装备的使用上,个别法警不会使用手铐,90%以上司法警察不会使用执法记录仪。在体能训练上,80%以上司法警察不会打擒敌拳,绝大部分女法警打擒敌拳花拳绣腿。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官到乡镇、企业等单位调查取证时,出现阻碍调查或暴力抗法等情况,在检察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司法警察不能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2.司法警察人员配备不合理,导致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司法警察分散于各个业务科室,关键时候如集中培训、执行紧急任务等,出现调不动警的现象,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平时的岗位练兵尤为重要。但每年短暂的集中训练根本达不到目的和要求,即使在日常安排的训练计划实施中,也很少看到分布在其他岗位的法警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训练任务。主要原因在于其他岗位的法警受所在部门工作的牵制,因工作性质影响,无法腾出足够的时间用于日常训练。
  3.人员进出口不畅。以卢氏县院为例,该院政法专项编50人,司法警察3人。该院为国家级贫困县,司法考试门槛为C证,凡能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的,基本都能过C证做检察官,无人想干法警,而事业编人员,有很多想到法警队工作,但入警条件严格,要求年龄在32岁以下且系政法专项编,事业编人员不能充实到法警队伍中,只能通过省院招录来充实法警队伍。 由于人员较少,影响了编队管理。根据司法警察的职业特点,一般45岁以后就难于适应司法警察工作,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由于检察官条件要求较高,后勤岗位又有限,一般情况下,只要进入警务部门从事法警工作就干到老,甚至干到退休。“进出口”不畅的问题,导致多数检察院出现司法警察年龄老化,队伍缺乏活力,影响战斗力。
  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给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司法警察机构设置、职能以及管理模式带来巨大的困难和挑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相对滞后,基层院员额检察官比例较小与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是导致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
  二、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模式的探索
  (一)现行管理模式的弊端
  司法体制改革后,各警务部门对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主要有队建制、统一管理分散使用、集中管理分散使用、集中管理派遣使用等模式。工作实践证明,这些管理方式都存在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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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
 
(责任编校 刘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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