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检察履职服务保障乡村治理 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路

作者:孙丽丽 陈 莎编辑时间:2024-04-25 17:44浏览次数:

浅谈以检察履职服务保障乡村治理
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路径与思考
孙丽丽 陈 莎

  一、我国乡村治理方式的时代发展路径
  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初始阶段,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面对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代背景和课题,我们深刻认识到,守牢“三农”基本盘、全面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以何种方式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应回溯不同时代的历史发展路径,科学研判、精准施策。从国家权力与村民权利的辩证关系看,我国乡村治理经历了自治、集权、放权、均权等阶段,呈现自治属性有所弱化、治理制度日趋完善等特征。
  (一)从“乡村自治”到“政党下乡”,实现基层政权初创
  “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我国乡村自古尊崇家族、宗族、氏族、部落、民族式管理模式,通过村居村落、族长族规、家族祠堂等原始方式,督促族人形成内心自觉,实现道德约束和规则规范,家庭聚集成村落,村居制度延续至今。传统的乡土社会具有较为完整的村落共同体,乡村社会变迁的速度也较为缓慢,乡村治理具有鲜明的“自治属性”。“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提出后,党的领导逐步内嵌于乡村治理当中,通过政权初创,将自治属性浓厚的乡村演变为现代政党领导下的政治社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单一制国家治理体系,以“政党下乡”、乡村治理服务中央集权,维护国家治理和权威。
  (二)推行集权式“政社合一”,以“政务”主导“村务”
  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逐步确立计划经济体制,中央对地方人权、事权和财权均有较大的支配力,乡村治理处于人民公社时期。期间乡村治理主体较为单一,主要依赖“政社合一”的政治机构及群众动员机制,但该机制与当时的乡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契合,实现了党对基层乡村的全面领导,实现了国家权力向乡村治理的触角延伸和集中统一,能够较好地处理乡村资源分配等事务,较好维护乡村安全稳定秩序。但随之而来的10年“文化大革命”,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造成极大冲击和严重损失,也较大程度阻碍了乡村治理的发展进程。
  (三) 探索“政社分离”,以放权让利实施“乡政村治”
  改革开放初期,乡村治理进入“放权”阶段,探索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重新划定了乡镇政府与乡村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具有更大发展空间。由于国家政权仅部分参与乡村治理,无法也不必控制乡村治理的各方面、全过程,以治理风险和治理成本较低的简约合作模式,实现分工明确、合作有序的共治状态。该制度起源于安徽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逐步实现了对基层农民的“放权让利”改革,充分调动了地方和村民的积极性、自主性。与此同时,乡村治理主体也逐渐多元化,基层履职由乡镇党委政府及大量事业单位承担,村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也成为村治主体,通过统筹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为乡村治理方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实行“政社协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乡村治理开启“均权”演变模式,即集权与分权并行,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及人事方面的空间得以拓展。2012年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更是明确提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成为城乡各级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和载体。2017年党的十九大后,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成为乡村发展的行动指南,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更为优化。近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乡村治理稳步推进、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三治融合”效能凸显、乡村振兴有序衔接,乡村治理跑出现代化建设“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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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丽丽系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陈莎系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秘书)
(责任编校   李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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