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耕地保护的法治角度探讨
作者:强怀忍 代成群编辑时间:2024-08-12 10:14浏览次数:
乡村耕地保护的法治角度探讨
强怀忍 代成群
粮食安全是我国国民安身立命的根本,而耕地保护则是粮食安全问题的重中之重。我国耕地面积广阔,但人均耕地较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由于经济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户生产模式等多种原因受到严重影响,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法治层面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有助于理清我国耕地保护的运行模式,使得耕地保护工作更加规范、更具有针对性,也能够体现我国对粮食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密切关注。
一、耕地保护现实层面困境
(一)乡村生产生活活动影响耕地质量
从耕地质量角度看,当下亟待解决的困境主要来自于乡村地区村民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的影响:一是乡村村民的不科学生产对耕地地力造成的损失,二是乡村地区村民的生活习惯对耕地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
耕地地力是指耕地的基础能力,是评价耕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耕地地力直接决定农业生产的水平,同时也极容易受到不科学生产的影响。《2021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一至三等的耕地占总面积的31.24%,四至十等的耕地占总面积的68.76%,这一数据直接表明我国耕地主要以中低等的耕地为主,耕地地力十分有限。尽管目前乡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机械化、科学化程度较之先前普遍提升,但仍有大量的个体农户选择采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进行耕种,给耕地地力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例如,部分村民出于经济收益和生活需要等因素,对自有耕地的开发程度已经超出了耕地地力的恢复能力,致使耕地地力逐渐下降,严重影响了未来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同时,当前乡村地区仍采用的是过度依赖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化学试剂的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导致耕地板结,原始土壤结构被破坏,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直接影响到耕地地力的维持与更新。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广大乡村地区也迎来了崭新的面貌,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乡村地区受长期以来生活习惯的影响,仍存在一些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例如,尽管乡镇政府为乡村地区配备了生活垃圾回收桶、垃圾处理站等设施,但仍有村民为求方便,将生活垃圾肆意排放在耕地中,占用了耕地面积的同时,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也会直接造成耕地质量的下降。
(二)乡村土地非法占用影响耕地数量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农业生产模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农作物种植行业,而是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畜牧养殖、经济作物种植等农业生产逐渐被个体农户所承接。与之相对应的是乡村地区可供选择的土地稀缺,难以满足规模日益庞大的畜牧养殖和经济作物生产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因此,就出现了占用农业耕地进行非农作物生产的现象。2006年,我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但从实际效果来看,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生产活动的行为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耕地保护工作,直接危害我国粮食安全。
同时,近年来乡镇经济受到各地政府的广泛关注,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发力点,而出于地价成本的考虑,城市内各大企业也纷纷将目光投向土地资源更丰富、地价成本更低的乡村地区。乡镇政府和乡村村委会借此机会大力支持企业郊区化、乡村化,甚至不惜占用农耕地为企业选址建厂,直接造成了农耕地数量的减少,进而影响既有的粮食产量。
此外,乡村土地非法行为占用往往会形成传播之势,很多民众不清楚违法占用耕地这一行为的危害性,认为只要是自己的土地便可以随意处置,一旦有村民占用耕地从事非农活动的行为未加以及时制止,其他村民便会跟风效仿,进一步影响农村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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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强怀忍系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代成群系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责任编校 黄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