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实践探索
作者:马 玲编辑时间:2024-08-12 10:16浏览次数:
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实践探索
马 玲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整合各项资源,给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帮助,一方面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视线,不断出台各项工作措施,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了很多工作。在这种形势下,如何通过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体现出法律的温度、温情和温暖,探索未成年人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的方法措施,在履行办案机关司法责任的同时,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应成为我们控申部门的职责。
一、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现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不断加强。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除了需要父母、学校的帮助、关爱,也需要国家司法强有力的保护,他们是我们未来的希望。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比如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纳入未检办办理等,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较多,有些未成年人甚至直接受到不法侵害,为解决涉案未成年人面临的急迫困难,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正在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规定,八种未成年人将获得司法救助金。同时提出,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方式帮助:一是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二是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三是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五是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六是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七是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八是认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纳入视线,对更好地帮助、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很好的方向和契机,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进行明确的指导,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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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责任编校 任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