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监督”到“数字监督”: 驻所检察监督方式变革的时代因应
作者: 曹兆辰编辑时间:2026-02-04 17:20浏览次数:
从“传统监督”到“数字监督”:
驻所检察监督方式变革的时代因应
曹兆辰
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数字中国”建设倡议,自此数字中国建设开启新征程。其后,习近平总书记为数字中国建设把舵定向,标定路径,擘画清晰未来。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数字中国”首次被写入党和国家纲领性文件。党的二十大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作出部署。2022年11月,最高检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数字检察时代自此展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刑罚执行的诸多环节均有检察监督职责,数字检察要求将数字化技术应用于全领域业务之中。数字检察追求的目标不再是外在信息技术装备的更新迭代,而是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实现对于法律监督流程的内嵌式、重塑性变革。基于此种情形,刑事执行检察中派驻看守所检察(以下简称“驻所检察”)的监督方式转变是必然的。当前,传统监督模式仍存在于驻所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但该模式已不再适应新时代驻所检察工作的需要。以数字检察为导向,从传统监督模式转变为数字监督模式,驻所检察才能回应时代之需。
一、 缘起:法律监督的时代要求
看守所是国家具有审前羁押功能的机关场所,关押已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判处拘役和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实行看守,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驻所检察的内涵主要是具有检察监督职能的检察院对看守所日常监管活动开展检察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拘留、逮捕、交付执行等刑事诉讼全过程。派驻看守所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一项,与时代相呼应是应有之义。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
社会治理现代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出了高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必然依赖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法律监督等方面不断创新,检察机关近年来已通过拓宽法律监督广度、深挖法律监督深度,不断创新举措,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法律监督本身被动性的特点制约了法律监督的力度、广度以及深度,因而寻找有效的变革路径进而加强社会治理能力成为检察机关突破困境的一大课题。社会治理现代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要求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一是履行检察机关加强社会治理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丰富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法律监督职责的扩展则要求检察机关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的参与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发挥检察机关治理质效,彰显司法权威。二是扩大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的效果。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法律监督职能的专职机关,其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中不能再依赖过去的工作方式,需要从“发现一案,办理一案”中脱离,即需要从“个案办理”转变为“类案治理”。检察机关需要利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在遵循必要程序的基础上,扩大监督面及监督效果,达到“发现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三是提升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的价值。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将社会中深层次问题发掘,以法律监督促进系统治理。换言之,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需要增强人民的获得感,赢得人民的尊重,提高自身在社会治理当中的贡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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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人员)
(责任编校 刘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