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督职责 推动纪法落实
作者:齐项东编辑时间:2021-01-07 17:51浏览次数:
履行监督职责 推动纪法落实
———派驻机构督促《党组工作条例》落实的实践与思考
齐项东
2019年4月,党中央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更好发挥各级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和全面从严治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监督是纪委监委工作的延伸,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条例》等工作的监督,既是派驻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做实做细监督基本职责和第一职责的应有之义。但从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督实践看,有的单位党组在贯彻执行《条例》上还存在学习领会不深入、贯彻执行不自觉、党组决策不科学、内控监督不具体等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思考。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认清贯彻执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一)推动驻在部门党组贯彻执行好《条例》是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而推动驻在部门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就要求党组要严格贯彻落实《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新修订的《条例》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组职责的新规定,融入了近年来党中央出台的重要法规文件中关于党组工作和民主集中制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具权威性、指导性、可操作性,使党组工作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工作目标更加清晰、工作程序更加规范。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推动驻在部门党组贯彻落实好《条例》,督促党组和党组一班人思想上更加重视、行动上更加自觉、程序上更加规范、决策上更加科学,使其真正成为本部门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才能以有力有效的监督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二)推动驻在部门党组贯彻执行好《条例》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根本要求
《条例》明确了党组对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领导,在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中,新增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等事项;同时又明确了党组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对党组全面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因此,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党组贯彻执行好《条例》,推动党组切实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督促其切实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党建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坚决克服“两张皮”和“一手硬、一手软”不良现象,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推动驻在部门党组贯彻执行好《条例》是确保党组决策科学高效权威的根本要求
2020年3月颁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党组如何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呢?就是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来规范党组的决策行为,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党组要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五个方面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党组领导十二个方面业务工作和八个方面党的建设以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等工作内容,明确了谁来召集党组会议、如何执行党组决策等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围绕推动驻在部门党组贯彻执行好《条例》,提升站位强化政治监督、加强督导做好日常监督、精准画像深化重点监督,对规范党组工作、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决策效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坚持法纪思维,深刻分析贯彻执行《条例》的突出问题
(一)对《条例》颁布的意义没有深刻的认识
对照《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定,一些党组贯彻执行《条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党组对《条例》的学习仅满足于读读条文、记记笔记,方法僵硬、教条,学习浅尝辄止、浮于表面,对中央颁布《条例》的重要意义没有深刻领会。有的党组对《条例》的学习等同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也利用理论学习中心组或党组会进行了专题学习,但对党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职责、怎样规范党组研究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如何推动发挥领导作用等没有进行深入思考,与会党组成员没有发表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意见,党组也未形成本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方案,学习的针对性、系统性不强,学用脱节、知行不一。
(二)对贯彻执行《条例》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纠正
主要表现在:有的党组没有对标《条例》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党组工作中存在问题在进行查摆、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纠正。如:有的党组长期以来把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混同一并召开,定期召开的班子例会暨党组会议议题未提前酝酿确定、会议发言重点不突出、表态表决形式不严肃、党组会议记录本记录不规范。有的党组负责人没有按照《条例》“由党组书记提出党组会议议题,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规定确定党组会议议题,有的党组成员在汇报或发言中突然抛出重要敏感议题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导致有的与会班子成员不能正常表态,影响党组决策质量。《条例》颁布以来,有的党组“一把手”仍然存在惯性思维,对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解决不力。有的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督促检查和指导纠正不及时等。
(三)对《条例》明确的重要工作落实不力
《条例》第三章关于党组职责的内容中,明确了党组听取、研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的具体内容。但从实践看,有的党组和党组负责人错误地认为抓党建不是党组的主要工作,抓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儿,凡是纪检监察部门安排的工作,一概交给本部门机关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向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或机关纪委转移等问题,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重点不突出、中心不聚焦、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单位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现象、全面从严治党压力递减等问题。
三、促进科学决策,深入系统贯彻执行《条例》的意见建议
(一)督促深入学习《条例》,领会精神实质
以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合并召开为例,《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可见,将党组会议与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合并召开,模糊了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的界线、实际上削弱了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党组负责人是党组班子的“班长”,对如何学习贯彻《条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站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以及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高度,进一步学习贯彻《条例》,重视、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切实推进党组统筹领导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的能力水平,切实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落到实处。
……
(作者系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责任编校 黄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