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能否就食品安全领域 惩罚性赔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探
作者:刘京锋编辑时间:2021-01-03 17:49浏览次数:
关于检察机关能否就食品安全领域
惩罚性赔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刘京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普惠和基本的公共利益。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支持,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开辟和增添新的法治治理路径,收到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理论和实务中围绕检察机关能否诉求惩罚性赔偿问题仍然存在争论。为此,笔者拟从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度功能、责任属性、法律规定层面上,浅析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提起惩罚性赔偿的合法性、合理性。
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功能定位,决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所系
惩罚性赔偿最初由英国侵权法创设,称为示范性赔偿,除了含有加害人的制裁之意,更多的是强调此种赔偿的社会示范作用,即赔偿的威慑性。《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中规定,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以及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由于“侵权法与刑法的分离,从而产生了一个中间地带,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由于民法的方法和刑法的方法的二元分割,使得一些不法行为不能受到法律应有的调整。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充了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法律调整‘相对空白’,使得各种不法行为人都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妥善调整 ”。也有学者提出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还具有遏制功能、安抚功能和激励功能。我国学者谢哲胜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功能在于惩罚、吓阻、损害填补和报复。除此之外,台湾学者陈聪富先生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还具有私人执法的功能。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目的是惩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合国内外理论和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可归结为以下五种:
(一)惩罚功能
由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可知,此赔偿责任是用以惩罚某一行为的,即对被告侵害原告权利的恶意行为加以惩罚,维持社会公平正义。
(二)报复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在于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一般民众和受害人报复心理,如果没有此种报复功能,被害人很可能会采取强烈的自力救济行为。如果这样,社会的和平秩序将被破坏,法律的威严也荡然无存。
(三)防范功能
美国法院判决经常认为惩罚性赔偿在于“设立典范”,供后人参考。“防范”功能可使被告不敢再犯相同过错,如若再犯将会承担更大的赔偿。为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防范功能,必须考虑防范作用幅度,防范作用幅度过大,可能造成人们行为的胆怯,有碍正常活动的进行;同时也要避免防范功能效力太弱,丧失惩罚性赔偿效果。我们必须寻求最佳程度,以达到最好的防范效果。
(四)强化法律执行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化法律执行的功能,是指法院判决给予原告大量的赔偿金,能够促使私人对不法行为人提起诉讼,达到惩罚及抑制再犯的执行效果。换言之,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为诱因,奖励原告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必须乐于扮演“检查官”的角色进行追诉,使原来不愿兴讼的被害人提高诉讼意愿,从而使违法行为被处罚制裁的可能性相对提高,达到防止不法行为的效果。加害人被法院追诉的可能性大大提升,有助于法律的落实。这种强化“法律之心”的辅助作用实际上相当重要,尤其在现代社会中,许多理应受到严惩的不法行为,因为缺乏追诉人而逍遥法外。为保证社会正义,有待于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发挥强化法律执行功能。
(五)惩罚损害补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损害补偿功能,在于填补加重损害(aggravated damage)等无法以金钱计算的损害此种损害无法以刑事惩罚或一般损害赔偿原则加以救济。此外惩罚性赔偿经常应用于填补原告诉讼费用的支出与诉讼所发生的精神上耗费,所以美国诉讼实务采取诉讼费用各自分担以及成俗报酬制度,其结果往往是原告的赔偿金成为律师的报酬金,故原告的损害最后仍然不能获得完全赔偿,惩罚性赔偿金可以弥补损失之外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还可以补偿受害人在诉讼中一些无法计算的损失。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司法的价值导向上讲,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并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这种惩罚性功能意味着由拥有着公权力的检察机关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和制裁违法行为人的责任,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应有之义。
二、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责任属性,决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必然内涵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形成了公法责任说、私法责任说、公私兼有的社会法性质说三种主要观点:
(一)公法责任说
以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代表,认为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责任而非私法上的责任(民事责任),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纳入私法体系中,与公、私法划分观念及私法的基本原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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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责任编校 刘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