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巡回检察制度研究
作者:梁雪艳 毕鑫升编辑时间:2024-04-25 17:42浏览次数:
深化巡回检察制度研究
梁雪艳 毕鑫升
梁雪艳 毕鑫升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着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巡回检察制度是最高检党组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检察事业发展新方位,紧密结合形势变化,加强法律监督,实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巡回检察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为社会提供合格检察产品;有利于检察机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利于克服派驻检察工作的弊端和不足,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看守所是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场所,也是被判处拘役或余刑在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执行场所。看守所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机关,监管干警与在押人员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二维关系。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即使受到侵害,由于看守所处在高墙之内的特殊性质与外界隔绝联系,也无法得到及时救济。检察机关通过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两种方式对看守所进行法律监督,打破了这种一对一的关系,作为外来的第三方监督者,监督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不是合法,能够有效维护在押人员的正当权利,保证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同时也保证在押人员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
长期以来,派驻检察作为看守所检察的主要监督检察模式,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为积极探索构建“派驻+巡回”有机衔接的监督模式均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针对当前看守所巡回检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看守所巡回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与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普遍面临着在押人员数量大、流动性强、工作任务繁重、工作时间长等系列问题。要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要使法治做到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又要限制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本身,防止其被滥用造成破坏。看守所驻所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羁押场所监督制度,对于依法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通过巡回检察的方式加强对看守所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积极探索优化“派驻+巡回”检察监督新模式,切实增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效,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安全和稳定,不仅能有效探索解决检察监督虚化弱化问题,同时也是实现治本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一)看守所巡回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原最高人民检察署制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其第三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署行使包括“检察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违法措施”在内的六大项检察职能,监所检察成为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能。1951年,《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署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全国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构之违法措施”。在1954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从1957年开始检察机关便对看守所执法活动进行派驻检察,1978年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继续对看守所实行检察监督。1979年,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监所检察厅,明确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权,这也是“监所检察”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名词首次提出。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详细列举了看守所检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明确了监督的方法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了看守所检察职责。2018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构建“派驻+巡回”有机衔接的刑事执行监督格局,明确可以通过在看守所设立检察室的方式开展,也可采取巡回检察的方式进行监督。至此,对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以直接规定的方式正式写进法律条文。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制度体系特别是巡回检察顶层设计,为各地今后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和指引。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看守所检察监督制度体系,同时检察理论不断创新,检察监督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为我国检察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现有派驻检察制度的不足之处
派驻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在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置检察室,并指派检察人员进驻,零距离地对看守所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派驻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开展检察工作的主要方式,为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对看守所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以派驻检察为主。应当说,派驻检察是我国有别于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设定这一检察监督方式的初衷是有效实现监督的即时性和便利性。实践中,派驻检察确实发挥了监督即时性的作用,在强化对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看守所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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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雪艳系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毕鑫升系义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
(责任编校 吕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