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案件管理部门高质效运行的理论研究

作者:xk编辑时间:2024-11-06 10:26浏览次数:

基层案件管理部门高质效运行的理论研究
 
邓银娥

  应勇检察长提出检察机关要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服务群众能力,做到情同此心、如我在诉,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案管部门作为落实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业务管理要求的枢纽部门,通过发挥案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加强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互相配合,能够确保检察业务的依法依规顺利开展。因此,充分发挥案管部门在检察工作的“中枢”职能,强化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以高质效检察管理提升服务效能。
  一、司法实践中,制约基层案件管理部门良性运转的“基底”问题
  (一)流程监控力度不足
  流程监控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作,需要安排专人负责,且需要流程监控人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然而,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案管入额人员多为1-2人,需要负责案件评查、检委会业务、综合考评、检察统计等多项工作,案管大厅则多为聘用制人员,只能完成简单的事务性工作,加之有的基层检察院案件基数大,流程监控工作难以做到位,只能对超期案件进行监督。
  (二)业务数据综合分析及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检察业务信息管理和应用工作内容庞杂、知识更新快、涉及面广,一些地方基层检察院的案管人员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新配置的统计子系统功能使用尚不熟练,缺乏对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运用能力。该能力要求对业务部门业务十分熟悉,也应具备一定的统计相关知识,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逐步获得掌握。在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目前这方面工作欠佳,只能给领导提供简单的数据,无法较好的发挥“参谋”的作用。
  (三)案件评查监督质效有待加强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化,检察官主体地位不断凸显,加强检察权运行的自身监督制约成为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重要课题,案件质量评查则是案件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基层检察院案件评查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面临一些瓶颈问题:一是评查实体化仍需提升,总体而言虽然能发现一些实体问题,但大多仍以程序问题为主,如文书使用、案卡填录、权利义务保障等方面,评查发现深层次办案实体问题不多。报表数据与办案实际不符和报表不平等问题依然存在,系统中尚缺少监督和制约办案工作的配套技术手段。二是评查案件的占比不高,当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主要依赖异地评查展开,针对的仅为刑事案件中部分不捕不诉、撤回案件以及判决改变情节等案件,未能实现评查全覆盖。三是评查结果运用不到位,案件评查后的评查结果,推送给原案承办人后,承办人自觉整改的积极性不高,对弥补办案瑕疵或纠正错误的效果不明显,且未与检察官业绩考评有效衔接,对提升办案质效的反向推动力不足。在办案人员每个季度填报一次办案基本情况,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同时,一些地方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缺少自查的过程,没有建立一整套与执法档案相匹配的自查制度。案件管理部门也缺失案件评查与执法档案的有效衔接,使评查结果最终在执法档案中未能有效留痕。
  (四)数据分析同质化,与检察业务分工精细化不相适应
  当前,案管部门的统计分析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检察办案的质态进行统计分析,即对某些区域特定时间段内各类反映办案质量的检察业务考评指标予以统计,再进行横向或纵向对比,分析检察办案质量的发展趋势;二是对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予以分析研判,即对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段内的某一类案件进行数据分析,梳理案发的态势以及反映出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社会治理方面的建议对策。
  传统观念认为,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掌握检察办案大数据这座“富矿”,具备开展数据分析的天然优势。实践中,基层案管部门确实不遗余力地在开展这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数据分析的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办案数据统计分析的同质化。一般仅按照上级既定的考核指标对办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未能兼顾检察职能精细划分为“十大业务”后的各类办案实体和程序问题,也未能关注到不同体量检察机关差异化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对类案数据分析的同质化。当前,案管条线撰写的类案数据分析报告形式相对固化,一般包括对案件特点的分析、原因分析和解决路径;内容相对浅显且缺乏新意,对案发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挖掘不够,提出的解决思路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升。数据分析未针对办案体量大小、发案趋势不同、业务门类差别予以开展,同质化现象明显。
  二、司法实践中,制约基层案件管理工作有序运行的现实表现
  (一)工作理念陈旧难以适应业务发展新形势
  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主责主业是清晰明确的,但在一些地区未能得到充分的落实,其根源是工作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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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办干警)
 
(责任编校 黄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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