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能动司法背景下检察听证工作实证研究

作者:xk编辑时间:2024-11-06 10:28浏览次数:

新时代能动司法背景下检察听证工作实证研究
 
——以S市检察机关2020-2023年听证工作开展情况为样本
 
莫立波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它能够强化释法说理、增强情感认同,从而消弭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从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工作以来,检察听证的规范化、实质化得到提升,但仍存在一些制约检察听证制度效用发挥的困境。本文以S市检察机关2020-2023年听证工作开展情况为样本,深入分析研究检察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检察听证工作的路径建议。
      一、检察听证的渊源与价值
  (一)检察听证的渊源
  听证是指参与解决纠纷或者决定他人行为时,裁判者要听取双方的陈述,而不能只听取一方的申辩,如果没有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就不能做出任何决定。听证的核心要义就是任何裁判者做出的决定,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特别是在做出不利于或者制裁当事人的决定前。听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确保司法公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听证制度源于英国,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是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的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人或组织在做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要听取对方意见。受英国法律思想的影响,美国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特别是194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了以听证为核心的正当程序。听证制度起初主要用于立法,让公民直接参与民主立法,主要是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后来,听证制度被拓展到司法、执法领域,并且听证的功能也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发展到维护公共利益,甚至通过听证体现民主政治。
  通过法律移植,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听证制度,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将听证制度纳入执法领域,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正式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领域,随后《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也确立和实行了听证制度。而检察听证最早出现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是2000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首次规定了用听证制度审查案件。之后,其他检察业务也逐步引入听证制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中规定了公开听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等人员和单位意见,为开展听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20年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标志着检察听证制度全面推行,明确了检察听证涉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包括审查逮捕、不起诉、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申诉、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案件。2022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随着相关制度和机制的不断完善,听证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从理念引导、制度建设、物质保障等方面大力推进该项工作,也使得“检察听证”正在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履职方式的标识性概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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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
 
(责任编校 葛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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