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行刑 反向衔接办案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张 诚编辑时间:2025-04-25 09:43浏览次数:

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行刑
反向衔接办案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张 诚

  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来,笔者办理了大量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在两类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法律适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构建、推动交通安全深层次社会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危险驾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
  (一)审查重点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一般都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很少有例外。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反向衔接案件时,如果只关注公安机关是否作出了行政处罚,往往认为不需要制发检察意见,而以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为由终结审查。其实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主要是忽视了审查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行政处罚如果不执行,只能是一纸空文,尤其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不执行,会给道路安全造成隐患,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因此在办理危险驾驶反向衔接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二)督促注销驾驶许可
      今年以来,笔者办理了8件危险驾驶反向衔接案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 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以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查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系统录入注销信息,打印并收存《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公安机关完全采纳了检察意见,对涉案8人作出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在计算机系统录入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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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常务副检察长)
 
(责任编校 葛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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