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促进城乡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

作者:王焕玲 陈 莎编辑时间:2025-03-11 17:13浏览次数:

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促进城乡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王焕玲 陈 莎


     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创造性地化解了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并于2023年迎来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有效赋能城乡治理和基层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持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面对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和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如何更好践行和发展“枫桥经验”,以普法宣传、驻村帮扶、高质效办案释法说理、高效能服务企业发展为抓手,促进城乡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真正将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好、合法利益维护好,激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亟需破解的难题。
  一、“枫桥经验”与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其内涵为“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经过不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则更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运用自治法治德治等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基层矛盾纠纷化解。
  尤其在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复杂、有限司法资源无法满足诉讼需求增长的新时代背景下,“枫桥经验”已不再限于矛盾纠纷化解,演变为智能化、主动、事先预防,形成涵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现代治理体系。如何更好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需进一步领会“枫桥经验”精髓,探索“枫桥经验”实践,立足“预防、调解、法治、基层”, 发动群众、服务群众,确保依照法定程序反映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真正实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依法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 ,充分肯定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地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机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法律服务产品、法律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历经十余年的社会实践,公共法律服务于2014年10月被正式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同时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逐渐成为契合中国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法治现代化治理模式和体系。
  同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立足自身履职,更好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制度,实现整体统筹谋划和健康有序发展,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着力塑造尊法守法氛围,创新构建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群众诉求的闭环体系,更加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以高水平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
  二、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检察实践
  近年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融会贯通,深入践行和发展“枫桥经验”,持续发挥党的政治引领作用,在法治轨道上依靠群众注重德治、强化自治,以高水平开展“法治副书记”等普法宣传、高标准落实“驻村帮扶”工作制度、高质效办案释法说理、高效能服务企业发展为抓手,助力优化法治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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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焕玲系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莎系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
 
(责任编校 葛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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