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眼”虚假诉讼监督 与社会治理模式的检察改革实践

作者: 张 诚编辑时间:2025-08-28 09:56浏览次数:

“慧眼”虚假诉讼监督
与社会治理模式的检察改革实践
 
张 诚


  为深入落实最高检“健全对虚假诉讼的监督纠正机制”改革要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入额院领导办案示范作用,以分管领导直接办案的亲历性打造“慧眼”虚假诉讼监督与社会治理模式,有效提升了监督质效和社会治理成效,守护了民生资金安全,践行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该模式蕴含的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于2023年7月21日被河南省院六部编发为虚假诉讼监督参考性案例;12月13日被最高检编发为典型案例;12月29日,经河南省院检委会研究,又被编发为大数据赋能虚假诉讼监督“第143号”典型案例,案件信息材料被三门峡市委编发;2024年1月17日,该系列案的再审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获评三门峡市检察机关“五佳”检察建议;2月2日,该系列案承办院领导获评2023年度全省优秀办案检察官(民事检察); 5月7日,该模式被中共三门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评为三门峡市2023年度“改革优秀奖”;7月18日,该系列案的再审检察建议获评全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优秀法律文书。多地检察机关到湖滨区院学习该模式工作经验,社会反响良好。
  一、发挥入额院领导办案示范作用,查微析疑揭开虚假诉讼幕后真相,奠定模式基础
  湖滨区院常务副检察长、民事检察分管领导认真落实最高检“深化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工作”改革要求,攻坚克难,率先垂范,积极发挥入额院领导办案示范作用,2023年直接办理案件占比高达118.3%,在办理一起三门峡邮储银行与他人金融借款纠纷监督案件中,发现案涉借款合同上有“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字样,敏锐意识到这可能不同于一般金融借款,应当调查查明借款含义,经查该笔借款确非一般借款,而是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逾期未还后,三门峡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已向银行代位清偿,但该银行依然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虚假诉讼。该领导分析认为此种情形绝非偶发个案,初步判断存在虚假诉讼系列案,遂以裁判文书网大数据筛查为基础,深入开展大数据调查核实工作。
  一是通过裁判文书网正向筛查邮储银行向湖滨区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根据筛查结果调取法院审判及执行卷宗进行审查,发现涉及创业担保贷款领域17起一审生效裁判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同时发现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对担保机构已代位清偿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会以经办银行在立案前已经得到代偿为由,裁定驳回经办银行的执行申请,致使经办银行无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基金面临损失,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确有监督的必要性。
  二是通过裁判文书网反向筛查三门峡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案件,发现20余起担保机构作为追偿主体向湖滨区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结合调取的编制部门批复的担保机构设立文件等书证材料,证明担保机构是法院认可的追偿主体,行使追偿权是担保机构的法定职责。反向筛查中还发现多起担保机构因超过担保期、超过诉讼时效、反担保措施不到位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造成担保基金损失。
  三是结合大数据调查结果,根据调取的案涉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担保机构代偿记账凭证、邮储银行不良资产还款单等书证材料,依法询问邮储银行的清收专员及代理律师,证实了邮储银行在向法院起诉时隐瞒案涉债务已被清偿的事实。
  二、构建“慧眼”虚假诉讼监督与社会治理模式,提升监督质效,深入推进社会治理
  对于大数据调查发现的问题,该案承办院领导认为,原审17起案件中,邮储银行在担保机构已代位清偿案涉担保贷款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应当依法予以监督。对于邮储银行虚假诉讼行为会造成无法申请法院执行,给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安全造成隐患,导致担保基金损失的问题,担保机构追偿主体责任错位,追偿不够积极有效,反担保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向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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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常务副检察长)
 
(责任编校   葛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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