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茹贵锋编辑时间:2023-07-13 15:29浏览次数:

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茹贵锋


  2022年以来,渑池县院按照三门峡市院的安排部署,开展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数字化建设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通过广泛调研,外出学习,进行大数据赋能调研论证,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积累一些有益的探索,同时也对如何提高大数据赋能的效能有了粗浅的思考。
  一、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政策基础
  (一)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符合政策要求
  2014年3月,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大数据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热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数据流通与交易、利用大数据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概念深入人心,开展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赋能是中央和机关的统一战略部署。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这表明中国已将大数据视为战略资源并上升为国家战略,期望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
  (二)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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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责任编校   李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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