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学刊第3期(21)
作者:三门峡市委党校编辑时间:2019-05-29 15:15浏览次数:
(二)加强日常监督
抓在日常、落在全体,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中见常态、见长效。一是强化纪律检查。纪检监察组牵头抓总、驻在单位配合,集中对驻在单位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公款支出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活动,对发现的基层站所负责人办公用房超标等问题进行了立行立改。二是加强“三重一大”监督。指导驻在单位建立健全决策运行、监督制约等制度机制6项,审核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180余次,依规依纪对6个重要事项提出4条不同意见,其中提出暂缓或中止大额资金使用事项2次、干部任用事项1次,出具廉洁证明23次。三是紧盯重要节点。充分利用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向全体监督对象发送12次廉政提醒信息,对公车封存、公务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为驻在单位220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建立标准化《干部廉政档案》,每季度听取驻在部门财务收支汇报,传统节日等重要节点前后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查阅,进一步夯实日常监督基础。
(三)加强执纪问责
主动把“四种形态”运用到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等各个环节,一是畅通信访渠道。在驻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纪检组联系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等,自收信访举报件5件次。二是抓好问题线索办理。进驻以来,共收到信访件及问题线索29件,已全部办结。其中谈话提醒15人次,记过处分1人,诫勉谈话1人。特别是在处理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自行采购问题中,谈话提醒11人,督促制定采购制度2项,收到良好效果。三是守住执纪审查安全底线。严守执纪审查安全,督促驻在单位配合市纪委办案室往返办案基地安全交接人员15批次。
三、凸显“管”的作用,促进改革发展
用纪律规矩管住全体党员,推动驻在单位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努力营造知纪明纪、遵纪守纪的浓厚氛围。
(一)管住行政执法
针对驻在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一是紧盯窗口建设。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综合运用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推动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常态化。督促制订22条注册登记规范,解决窗口工作标准不统一问题,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定期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析会,监督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全过程;三是开展案件回访。对驻在单位近年来办理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案件,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事后回访,全面掌握窗口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情况。
(二)管住权力运行
立足驻在单位执法人员多、法律法规多、行政权力多的特点,一是健全制约机制。着重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上下功夫,指导驻在单位党组制定《关于共同建立规范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机制的办法》、《市纪委监委驻市工商局纪检监察组参加驻在部门重要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度防线。二是开展集中整治。严格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基层窗口单位在办理证照方面乱收费、生冷硬推、吃拿卡要、工作懈怠、让群众来回跑;违规办案,乱罚乱扣,借罚款故意刁难办事群众,一经发现,从严查处相关责任人,窗口岗位的必须调离窗口,坚决做到不遮丑、不护短,追究责任不手软。三是补齐监管漏洞。在加强公务人员监督的同时,针对行业许可审核员等行使公权力的社会人员增加监察事项,防范廉政风险,监督依法履职,管住临时行使公权力的社会人,让灰色地带暴露在阳光下,有权不任性。
(三)管住作风建设
以钉钉子精神压实驻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强化责任担当。着重加强对驻在部门改革中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做到警示在先,防范在前,确保深化机构改革顺利进行。二是严查“四风”问题。密切关注“四风”问题新动向、新表现,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10种表现,向“站着位置不干事、顶着帽子不尽职、混着日子不作为、摆着样子不担当”的“慵懒官、太平官、木偶官”亮剑,坚决防止和纠治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确保上级部署落到实处。三是服务机构改革。深入驻在部门通过摸底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掌握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修订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重要规范性文件,从源头抓住对“人”“财”“物”监督的核心,做到人员编制情况底数清、资产登记底数明,保证机构改革时不发生“糊涂账”、“一锅粥”,确保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期间风清气正。
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重要职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当担,加强自身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党的建设作为政治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履行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校 李小凤)
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实用性探讨
王亚磊
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查明犯罪就是不断地接近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即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的过程。证明是认识案件事实和判断案件事实最为重要的方法,诉讼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要证明就需要证明标准。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承当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对待证事实的论证所达到的真实程度。它为诉讼提供方向和准据,为衡量刑事案件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提供具体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