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学刊第3期(26)

作者:三门峡市委党校编辑时间:2019-05-29 15:15浏览次数:


      (二)实行值班律师在场告知
      上述三个方面不明确,极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流于形式,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让值班律师能够接触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者认为,可以规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在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申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不能单独进行,应规定为值班律师在旁询问或者值班律师亲自询问。这种规定有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有利于提升值班律师的积极性。这种规定防止值班律师工作懈怠,使值班律师参与到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积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有利于值班律师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申请约见值班律师、是否需要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问题由值班律师现场亲自确认。使值班律师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想法,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实现其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某一诉讼阶段,相关司法机关在告知其约见律师权利的时候,值班律师在场能保障告知的准确性,确保真正理解告知内容,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作者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案管办副主任)

(责任编校   刘韶华)
 
关于新形势下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侦查的探讨
李   敏

  司法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活动最直接地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法律严格要求他们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严重危害司法公正。
  一、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涵义
  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法条不仅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和案件类型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该类犯罪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具体指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以及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十四个罪名。上述所列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中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部门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这十四条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的,依照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二、该类案件的发案原因和规律
  (一)世界观的蜕变是滋生腐败的根源
近年来,随着物质文明高速的发展,社会财富重新组合,富裕程度的差距不断拉大,但是在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办案经费紧缺,甚至连工资都保证不了,致使个别干警心理失衡,难以抵御钱财诱惑。此外不少执法部门偏重于业务,淡化乃至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不关心政治,认为政治已经过时,干好业务已足够,有意无意地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警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淡薄了,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思想淡化了,组织观念削弱、纪律松驰、崇尚金钱万能,信奉享乐主义。不少执法人员工作多年,原本素质较高,都能奉公守法,安于清贫,因世界观严重扭曲,最终走上了歧途。从表现形式看,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一些司法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办案中收受请托人钱物,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包庇放纵犯罪。
  (二)权力的行使缺乏严格而全面的监督和制约
        1、监督机制不健全,从内部看,司法机关内部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由于存在人员配备不齐,碍于情面等问题,使监督流于形式。从外部看,司法机关要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但因为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造成监督乏力,监督虚化。

        2、立法供给不足和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导致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质量不高,法律规定不明确,弹性条款多,弹性幅度所占比重大,给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
       3、法律、制度执行不力。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应该说对执法人员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是强有力的保障。但由于这些法律原则性的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少;弹性的多,刚性的少;宽容性的多、威慑性的少;贯彻实施情况并不理想。不少条款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实际上无法执行,法律作用的发挥,无疑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将更趋复杂化、智能化
当前,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形式非常复杂,作案手段十分隐蔽、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随着司法人员文化素质和办公自动化程度的提高,智力型犯罪将会逐步取代原始手段的犯罪,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犯罪将会更为普遍。因此,人们很快会发现在新的法律实施不久,现有立法已无力框定一些新的犯罪形式。
  三、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一)线索发现难
与一般渎职犯罪案件相比,由于司法工作人员本身从事法律工作,并且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与非法利益获得者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导致这类案件线索相比一般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要更加难以发现。案发后当事人双方串供、毁供,缔结的“攻守同盟”相对也会较为“稳固”,普通群众也往往很难掌握犯罪线索,即使有群众举报,线索价值也往往较小,许多被害人担心受到打击报复等原因,大多忍气吞气,不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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