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学刊第3期(24)

作者:三门峡市委党校编辑时间:2019-05-29 15:15浏览次数:


  综上所述,认罪案件证明标准出现差异性,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又实现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对公平、效率的诉讼价值的追求;更是在人类有限认识能力下,对案件事实追求“客观真实”的一种实用性解读。
  刑事案件的证明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证明标准引导诉讼活动的进行。而证明标准的确立受到诉讼程序、刑事政策、人类认识能力等方面影响,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中。其本身具有多元性,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存在阶梯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下,为符合其价值追求,其证明标准也会存在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的,它有显著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在试点,现阶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仅在现有条件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审理中证明标准会出现的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对我国现有证明标准进行思考。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域外司法实践都承认证明标准是有多元性和差异性的。通过探讨认罪案件证明标准较之非认罪案件降低的正当性、可接受性,从而探索出认罪案件审理的实用性证明标准。
 

      (作者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校   李小凤)
 
《刑事诉讼法》中值班律师制度探析 
杨湘霞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三次修正案。这次刑诉法修改正式确定了值班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分析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认为值班律师制度体现了公正和效率,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从必要权利、工作机制以及权利告知三方面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刑诉法》用三个条款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分别是第36条,第173条和174条。这三个条款规定了律师值班制度七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值班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属于法律援助体系。二是规定了法律帮助的对象是没有或来不及委托辩护人,同时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规定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范围有提供法律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四是对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作了明确规定。五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对于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重要事项都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六是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便利。七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从这七方面内容可以看出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值班律师应属于“法律帮助者”。首先,法律没有赋予值班律师实质的辩护权利,仅仅有提供法律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场权等。其次,在《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中明确地将值班律师“提供辩护”修改为“提供帮助”,并删除“代理申诉、控告职能”。最后,人民检察院对于值班律师的观点只是定性为 “意见”。可见,检察机关的地位高于值班律师地位,两者地位不平等,值班律师没有与检察机关实质性的抗争力量。笔者认为将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为“法律帮助者”,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从《刑诉法》规定的值班律师制度的内容来看,值班律师制度体现了公正和效率,但是认真研究值班律师制度的全部内容,会发现值班律师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值班律师制度预期目的的实现有直接影响。笔者主要从必要权利、工作机制以及权利告知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必要权利欠缺
       (一)问题的引出
     《刑诉法》将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为“法律帮助者”,而非“辩护人”。问题是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权能否真正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得到保障。
      值班律师拥有法律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场等权利。这些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诉讼肯定会有帮助,能够维护其诉讼权利。但有些必要权利虽然属于辩护权利,也是值班律师所必须具备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些实质性辩护权利,值班律师制度预期目的就很难达到。首先影响值班律师制度效应的发挥。一些权利的欠缺就会影响值班律师制度应有效应的发挥。以阅卷权为例,阅卷权是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没有阅卷权辩护律师就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权,只有充分阅览案卷材料,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才能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方式只能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简单交流,而在案件发生后,被追诉人在经历公安司法机关调查、甚至一定期间的羁押等过程,很容易出现对相关事件遗忘、记忆不清、记忆偏差等现象。而且没有案件卷宗的直观系统整合,不能获取公安司法机关方面的案件进展情况,不能对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因此,阅卷是值班律师全面获取案件信息的重要途径,阅卷对值班律师非常重要。其次是不利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了解具体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名的认定、适用法律、可适用的程序以及关于从宽处罚情节等无法提供准确帮助,甚至会出现因对相关事项了解不清而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这就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要求值班律师在场是为了保证具结书是出于犯罪嫌疑人自愿,没有违背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保证犯罪嫌疑人了解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作出认罪认罚从宽的选择。如果值班律师对案件信息认识不系统不全面不准确,就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无法确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对其有益。由此可见,值班律师缺失必要的权利,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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