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学刊第3期(25)

作者:三门峡市委党校编辑时间:2019-05-29 15:15浏览次数:


      (二)给予有限度的部分辩护权利
      值班律师的地位不等同辩护律师,其属于“法律帮助者”,不能赋予其全部的辩护权利,只能行使《刑诉法》所规定的法律帮助职能, 但是值班律师缺失辩护权利也会阻碍其行使职责。因此,赋予值班律师有限度的部分实质性辩护权利,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与有限度的会见权。了解案件情况的最基本材料与工具就是案卷,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就需要进行系统全面地阅卷,通过阅卷,全面掌握案件信息,才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合适的法律程序等。而《刑诉法》没有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申请时,值班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主动申请约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同时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很难发现法律问题而主动申请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对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不清楚,就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和确认,而没有会见权就会导致相关问题难以解决,影响法律帮助的效果。因此,需要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但是基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需要对其会见权进行限制,不能赋予其辩护律师那样完全的会见权。主要是因为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是“法律帮助者”,只限于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等,并不是辩护律师,不涉及非常深度的刑事法律辩护问题,没必要频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完全的会见权。因此,需要在赋予值班律师一定会见权的同时,对其会见进行严格限制,有重要事由需要会见询问,应当经过相关司法机关许可。
      三、工作机制不清
      (一)问题的引出
      《刑诉法》规定了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值班律师怎么样提供法律帮助?是不同的值班律师轮班提供法律帮助,还是值班律师需要对其接手的案件负责到底,也即值班律师是实行轮班制还是实行一案负责制。
      不同的工作机制会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实效性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轮班制,只需要根据值班律师人员名单安排轮班时间,人员调配比较方便,值班律师工作起来也会比较轻松,其只需要在上班时间履行法律帮助职责,非上班时间基本无需履行这种职责,不会使值班律师的工作负担增加过多,这是实行轮班制的优势。但是由于提供法律帮助的不连续性,会导致办案效率降低,同时,不同的值班律师轮班时,对同一个案件提供法律帮助,都需要重新熟悉案情,投入的时间成本增加。另外,还有可能出现不同的值班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的情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产生疑虑。对于一案负责制,其优势在于能保证案件由一位律师连贯性处理,避免出现法律意见不一致的现象。但是这对值班律师要求会比较高,使值班律师压力增大。而且一个值班律师在不同值班时间受理的案件要负责到底,就意味着一个值班律师同时可能要负责多起案件,这就必然增加值班律师的工作强度,工作强度增加,工作酬劳的需求也会提高,如果工作酬劳与工作强度不能成正比,就有可能会出现消极怠工的值班律师,会影响值班律师制度的预期效果。因此,明确值班律师的工作机制十分必要。
      (二) 实行值班律师轮班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会给司法实践造成不同的影响。笔者认为在我国现今国情下设立值班律师轮班制更具合理性。第一是值班律师只是“法律帮助者”。《刑诉法》规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没有赋予其辩护人的地位,这就意味着需要值班律师处理的案件一般不会特别复杂,如果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有辩护制度或者法律援助制度等其他法律制度或程序进行救济,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能范围决定了其无法处理复杂性问题,没必要对案件负责到底。第二是律师观点冲突并非不利。实行值班律师轮班制可能会出现不同律师对同一案件提供不同的意见,这并非负面现象。笔者认为,不同的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必然都有其依据,可能是角度不同,这种不同意见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值班律师只是提供意见和建议,最终的决定权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司法机关,不同的法律意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司法机关有了更大的参考范围,并且当班律师对同一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可以参考之前值班律师的意见,能减少出错的概率。第三是轮班制提供法律帮助更为便捷。实行轮班制更有利于对值班律师的组织和管理,人员调配更加便利,即使不同律师对同一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其效率也不一定低,因为即便是实行一案负责制,同一律师负责的案件,随着诉讼的进程,存在时间间隔,他再次对案件提供法律帮助也需要重新熟悉案件,而且如果时间间隔较长,值班律师更换,寻找最初负责案件的值班律师也需要消耗大量司法资源,但实行轮班制,值班律师工作岗位固定,能够更为便捷地提供法律帮助。
  四、权利告知不畅
       (一)问题的引出
      《刑诉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问题在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能否正确地进行权利告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告知的权利?
      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三个方面规定不明确。第一,告知时间方面。告知时间不明确,就意味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可以在任意时间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如果相关机关没有在合适的时间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值班律师就无法及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二,告知方式方面。告知方式不明确,也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如果以口头方式告知,则无法证明相关机关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以书面或者录像方式告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告知的真实性,但也会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文盲、或者基于害怕心理会直接遵从相关人员的指挥进行签字,并不了解其行为的法律意义。第三,告知内容方面。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但对告知内容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相关工作人员可能也确实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但是仅仅是告诉其这项权利,并未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解释其内容,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约见值班律师,申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意义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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